甲某(身份证号:××××××××)与彩票发行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彩票中心”)因彩票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,案情经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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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签订:2022年5月10日,甲某与彩票中心签订《彩票销售合同》,约定甲某以10元/张的价格购买彩票,并承诺为彩票中心提供一定的销售服务,合同中明确约定,甲某需在彩票销售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服务,并保证彩票的销售数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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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履行:自合同签订后,甲某积极向彩票中心提供彩票销售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彩票代销、彩票推广等,甲某还为彩票中心提供了相关的销售数据和市场分析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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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履行终止:2022年12月10日,甲某以个人原因与彩票中心解除合同关系,在此期间,彩票中心并未收到甲某的任何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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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议产生:解除合同后,彩票中心向甲某追讨合同价款10元,但甲某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支付,彩票中心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甲某支付合同价款10元。
法院审理过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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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案件:彩票中心将案件提交至法院,法院依法受理,并指定由某人民法院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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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庭审理:法院公开审理此案,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,彩票中心就合同履行情况、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详细陈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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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提交:彩票中心提交了合同文本、销售服务记录、销售数据等证据材料,证明甲某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甲某则提交了合同解除协议、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,证明其已按约定终止合同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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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证辩论:在质证过程中,彩票中心对甲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,认为其与合同履行无关,甲某则对彩票中心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,认为其能够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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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议庭审理:合议庭经过充分讨论和审理,认为甲某与彩票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已实际履行,且甲某在合同终止后未支付相应价款,构成违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五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,判决甲某支付合同价款10元。
判决结果:
经审理,法院判决甲某支付彩票中心合同价款10元,甲某对此表示不解,并提出上诉,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甲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,故终审判决维持原判。
本案中,彩票中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五条的规定,要求甲某支付合同价款10元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,甲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,构成违约,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彩票中心作为彩票发行管理中心,其与彩票销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,本质上是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基础,只要合同双方均严格履行合同义务,双方都能获得预期的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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